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昀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148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95年9 月15日以該院95年度板小字第3817號裁定移送前來,並經本院指定於95年11月27日下午3 時30分於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經查,被告戊○○、甲○○正確戶籍地址係「桃園縣八德市○○路835 號」,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誤以「桃園縣八德市○○路835 號1 號」為送達地址,致上開移送管轄裁定,經郵務送達以「查無此街路名」退回後,誤對被告戊○○、甲○○為公示送達;另本件亦漏未對被告邱慧珠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從而,本件因有上開瑕疵,應再開辯論,重新送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上開移轉管轄裁定及起訴狀繕本與被告戊○○、甲○○,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5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乙○○部分亦重行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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