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39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一茶一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 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