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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4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1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約翰
被告
古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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