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4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57號
- 原告
- 達雋機電維修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桃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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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 付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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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佰鑫機械有限公司│PC0000000 │ 90,000 元 │95年10月10日│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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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