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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99號

原告
乙○○
被告
醇品生活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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