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329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建信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