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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3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329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建信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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