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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千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18號原   告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千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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