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618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18號

原告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千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6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