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6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84號
- 原告
-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玄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