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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6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84號

原告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玄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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