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救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4號2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之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於94年間並無所得,名下僅有土地1 筆(課稅現值為新臺幣235,23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綜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