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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

原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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