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25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名晟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告
-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12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富穎營造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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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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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竹國際商業│富穎營造│AA0000000 │378,000元 │94年5月31日 │94年5月31日 │
│ │銀行永安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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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