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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告
廣庭創意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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