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
- 原告
- 和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被告
- 億建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140 元,尚應補繳2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