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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

原告
和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告
億建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140 元,尚應補繳2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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