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原 告 和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億建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140 元,尚應補繳2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