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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告
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5年度桃補字第 224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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