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地律師
- 被告
- 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5年度桃補字第 224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