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666號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666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鴻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66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款人 │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 │ │(新臺幣)│(民國)│(民國)│ ├──┼──────┼─────┼─────┼────┼────┤ │01 │華南商業銀行│SC0000000 │168,000 元│95年1 月│95年1 月│ │ │八德分行 │ │ │25日 │25日 │ ├──┼──────┼─────┼─────┼────┼────┤ │02 │同上 │SC0000000 │250,915 元│95年3 月│95年3 月│ │ │ │ │ │21日 │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