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8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張明儀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益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80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6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 週年利率 │
├──┼───────┼───────────┼─────┤
│ 一 │  261,228  元 │自94.12.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二 │  895,600  元 │自94.12.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三 │  261,228  元 │自94.12.15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四 │1,192,450  元 │自94.12.15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五 │  261,228  元 │自94.12.26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六 │  502,131  元 │自95.03.01起至清償日止│   6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