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807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益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80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6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 週年利率 │ ├──┼───────┼───────────┼─────┤ │ 一 │ 261,228 元 │自94.12.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二 │ 895,600 元 │自94.12.12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三 │ 261,228 元 │自94.12.15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四 │1,192,450 元 │自94.12.15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五 │ 261,228 元 │自94.12.26起至清償日止│ 6 % │ ├──┼───────┼───────────┼─────┤ │ 六 │ 502,131 元 │自95.03.01起至清償日止│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