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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詠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回證尚未經郵政機關回復本院,難認本件已經合法送達於被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4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部分重行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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