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1,4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