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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明儀張明儀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東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以原告為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支票號碼ZR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元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95年9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21,600元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業據其提出領款簽收單、保證書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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