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東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以原告為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支票號碼ZR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元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95年9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21,600元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業據其提出領款簽收單、保證書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