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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
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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