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
- 原 告
-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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