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張明儀
- 原告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法人
- 被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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