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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張明儀

  • 原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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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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