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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

原告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告
晶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提原告及訴外人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2年11月起至95年1 月止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董事會議紀錄,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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