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
- 原告
-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鞠萱律師
- 被告
- 晶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提原告及訴外人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2年11月起至95年1 月止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董事會議紀錄,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