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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081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081號

原告
皇冠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尊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081號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14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捌張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94年5 月10日起至96年5 月9 日止,向被告承租坐落桃園縣蘆竹鄉○○路17號3 樓外牆廣告招牌,租金每月新臺幣1 萬元,原告並開立24個月份共24萬元及押金2 萬元之支票予被告,嗣因被告遭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公司)終止租約,永大公司並通知原告拆除招牌,被告顯已違反合約,經原告發函通知被告終止租約,被告持有未到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已無法律上原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支票8 紙返還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廣告招牌租賃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桃簡字第123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新臺幣)│(民國) │├──┼────┼─────┼─────┼─────┼──────┤│01 │皇冠旅館│臺灣銀行 │AP0000000 │10,000 元 │95年10月15日││ │有限公司│東桃園分行│ │ │ │├──┼────┼─────┼─────┼─────┼──────┤│02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10,000 元 │95年11月15日│├──┼────┼─────┼─────┼─────┼──────┤│03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10,000 元 │95年12月15日│├──┼────┼─────┼─────┼─────┼──────┤│04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10,000 元 │96年1 月15日│├──┼────┼─────┼─────┼─────┼──────┤│05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10,000 元 │96年2 月15日│├──┼────┼─────┼─────┼─────┼──────┤│06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10,000 元 │96年3 月15日│├──┼────┼─────┼─────┼─────┼──────┤│07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10,000 元 │96年4 月15日│├──┼────┼─────┼─────┼─────┼──────┤│08 │同上 │同上 │AP0000000 │20,000 元 │96年5 月15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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