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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11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 月12日,邀同被告丁○○、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申請貸款新臺幣40萬元,依約被告應按期於每月12日將所貸金額分期繳納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4%計算,若逾期1 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所欠之借款一次清償,另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該期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6 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消費本息,計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各1 份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丁○○、乙○○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被告湯順發則以其係為他人作保等語抗辯,惟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借據及金錢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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