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15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2158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3,3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補具附上訴理由之上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