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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分身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6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憑證2 份及授信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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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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