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25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豐麒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25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條件買賣合約、附條件買賣合約附錄、繳款通知書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