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262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何豐行律師
- 被告
- 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262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運送貨物清單、臺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運送貨物清單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民國94年4 、5 、6月份原告之送貨單及被告之請款資料,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其於調解程序亦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未提出具體抗辯,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