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昇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昇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 月28日簽發、票據號碼為AS0000000 號、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34 萬4,000 元之支票1 紙,詎於94年9 月28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4,365 元 │已由原告繳納│├────────┼──────────┼──────┤│合 計│ 14,36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