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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昇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昇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 月28日簽發、票據號碼為AS0000000 號、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34 萬4,000 元之支票1 紙,詎於94年9 月28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4,365 元 │已由原告繳納│├────────┼──────────┼──────┤│合 計│ 14,365 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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