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8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5,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