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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8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5,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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