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2400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8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5,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