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七星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4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3日下午05時0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據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璟佳 ~F0 ~T40 ┌───────────────────────────────────┐ │附表: 95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 │編│ 票 號 │發票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新臺幣)│ │ │ ├─┼─────┼───┼─────┼─────┼───┼───────┤ │一│PC0000000 │940921│華南商業銀│ 144,060 │940921│自94年9月21日 │ │ │ │ │行股份有限│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公司南崁分│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行 │ │ │算之利息 │ ├─┼─────┼───┼─────┼─────┼───┼───────┤ │二│PC0000000 │941015│同上 │ 9,240 │941017│自94年10月17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三│PC0000000 │941122│同上 │ 91,200 │941122│自94年11月22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