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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91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家賢林家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91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26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據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二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F0~T40┌─────────────────────────────────────────┐│附表: 95年度桃簡字第491號│├──┬─────┬───┬─────┬─────┬───┬───────┬────┤│編號│ 票 號 │發票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退票日│ 利 息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一 │AA0000000 │931231│新竹國際商│ 431,051元│931231│自93年12月31日│ ││ │ │ │業銀行股份│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有限公司八│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德分行 │ │ │算之利息 │ │├──┼─────┼───┼─────┼─────┼───┼───────┼────┤│二 │UC0000000 │940310│聯邦商業銀│ 600,000元│940310│自94年03月10日│ ││ │ │ │行股份有限│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公司桃鶯分│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行 │ │ │算之利息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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