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 原告
- 辰吉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七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新臺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陳明之送達代收人處所,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