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他調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他調字第39號
- 聲請人
- 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地設在台北市○○區○○路一段360巷15號2樓之4,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