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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聲字第2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公示送達,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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