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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聲字第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聲字第3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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