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蘇昌澤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金富昌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順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21號原 告 金富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順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3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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