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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21號

原告
金富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日順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3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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