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辰吉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