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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原告
辰吉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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