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陳月雯
- 原告甲○○
- 被告王豐明即大豐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6號原 告 甲○○ 被 告 王豐明即大豐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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