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蘇昌澤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禾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浴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181號原 告 禾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浴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邱飛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1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