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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永璋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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