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 原告
- 英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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