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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14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14號

原告
皇冠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尊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前因兩造租賃契約而簽發予被告作為預付租金及押租金之支票八紙(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9 萬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 萬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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