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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2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28號

原告
貝斯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宏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256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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