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28號
- 原告
- 貝斯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256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