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 原告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651,153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