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2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