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69號原 告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