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黃翊哲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97號原 告 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5,69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9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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