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桃晨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