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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21號原   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1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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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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