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陳世旻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21號原 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1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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