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原告
德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乙○○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依民法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原告遭被告二人強行開走原告所有車牌號碼BO-798號、引擎號碼為6D00-000000 號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予原告,核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是本件應以系爭大貨車之價額為準,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以計徵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汽車同業公會開具之系爭大貨車現值證明書、系爭大貨車購入時之買賣契約或統一發票資料,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